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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帝师就偷逃税被罚道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最新进展:

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孙自烜(网名:帝师)涉嫌偷逃税款。税务部门立案后,孙自烜仍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税务部门掌握相关证据后,才承认存在的问题并补缴了税款。

6月9日,帝师发布微博致歉,并奉劝各位主播,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定要主动申报缴纳税款,不然不光会有滞纳金,还要面临巨额罚款。

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孙自烜(网名:帝师)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经查,孙自烜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通过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少缴其他税费34.76万元。税务部门立案后,孙自烜仍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税务部门掌握相关证据后,才承认存在的问题并补缴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孙自烜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共计1171.45万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拟处1倍罚款计197.86万元;对其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拟处2倍罚款计440.24万元。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涉嫌偷逃税款,网红“帝师”被追缴、罚款1171.54万元胡海泉也有麻烦

6月9日,歌手胡海泉作为联合创始人创办的“本宫的茶” 关联公司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偷税被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以罚款9万元;到了下午,网络主播孙自烜(网名:帝师)被通报涉嫌偷逃税,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对其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对孙自烜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共计1171.54万元。

近几年,税务机关加大了对文娱领域的税收核查力度,多位明星、网红主播被处罚。仅从去年底至今,就有雪梨、林珊珊、薇娅、邓伦等多位名人被罚,多年积累毁于一旦。

通过中间公司隐匿直播打赏收入 “帝师”也“遭了”

据北京市税务局网站通报,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孙自烜(网名:帝师)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孙自烜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通过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少缴其他税费34.76万元。税务部门立案后,孙自烜仍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税务部门掌握相关证据后,才承认存在的问题并补缴了税款。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孙自烜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共计1171.45万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拟处1倍罚款计197.86万元;对其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拟处2倍罚款计440.24万元。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切实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6月9日17:27,“帝师”在个人微博发布致歉并表示:“拖欠的税款我已经在年初就补缴过了,罚款除外,因为金额一直在等税务部门这边认定后才能缴纳。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定要主动申报缴纳税款,不然不光会有滞纳金,还要面临巨额罚款。”

涉嫌偷逃税款,网红“帝师”被追缴、罚款1171.54万元 胡海泉也有麻烦公开信息显示,“帝师”原为全民TV主播,现转签企鹅电竞平台户外主播,直播内容以户外直播为主,包括旅行、评测、美食、探秘等一系列内容。“帝师”曾直播和宋丹丹母子共进晚餐,也对秦奋、林丹等明星做过专访节目。

“帝师”是孙自烜为自己取的网名,他游走于娱乐圈,行事风格一直颇具争议。2018年3月,“帝师”此前在一次直播时辱骂警察一事被网友翻出并举报,中国共青团微博也转发了网友举报内容。对于此事造成的社会影响,全民TV当时发布公告,对主播帝师2年前的行为罚款100 万元。

今年4月初,“帝师”突然在直播间表示播完今年之后就会走向幕后,当时已有网友猜测是与“偷税”有关。

多名主播、网红翻车,胡海泉也有麻烦
今年已有多位网红、主播倒在了偷税漏税之下。

6月8日,启信宝显示,近日,义乌安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亿企划”)因隐瞒近千万元收入,被税务局罚款超6万元。

据悉,这起处罚是因为公司名下主播“安若溪”在短视频平台上直播带货,检查组到该公司注册地突击检查中取得公司平台后台销售数据,经检查组带回分析统计后得出该公司2021年度取得的佣金收入1190.62万元,而实际已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202.85万元,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975.98万元,且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金华市税务局对安亿企划2021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处以0.6倍的罚款合计6.27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安若溪”曾是“快手一哥”辛巴旗下主播,2021年4月15日,安若溪在微博上公开了对辛巴实控公司广州巴伽娱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民事反诉状。

去年底,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被罚。经查,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2021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发布公告称,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网名:雪梨)、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薇娅、雪梨、林珊珊因此葬送了自己的直播事业。在通报发布后,三人的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均被封号,直播间和淘宝店也被封禁。

税务部门曾提醒,除薇娅外,仍有部分头部主播偷漏税未被披露。目前,税务监管部门对直播带货行业的税务情况监管仍在进行中。

除了“帝师”被处罚,6月9日,“胡海泉奶茶品牌偷税被罚”也登上微博热搜。

提到胡海泉,大家都不陌生,其是知名男歌手、音乐制作人、天使投资人。胡海泉与陈羽凡组成羽•泉组合,演唱的《最美》《冷酷到底》都是脍炙人口的歌曲。

近年来,胡海泉转向幕后,做起了生意。

近日,启信宝显示,胡海泉作为联合创始人创办的本宫的茶关联公司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偷税被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以罚款。

具体事由显示,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该单位取得加盟费等收入527.83万余元(含税),上述收入未确认销售收入且未申报缴纳相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相关成本费用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该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合计罚款91232.23元。

“本宫的茶”公众号明确标注为“胡海泉联合创始茶饮品牌”。截至发稿,胡海泉未对相关信息进行回应。

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是“税收盲区”

敢情不是退网了,是落网了!继“郑州金水区某网红税案”、“雪梨税案”、薇娅税案”后,主播税案再次上演,主要是以下背景和原因:直播平台的火爆,也引起了税务部门对于直播平台税收不规范行为的重视。

早在2017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就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最终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

对于平台来说,优质主播收入高,如果按照劳务所得报税则税负较重。目前有些直播平台在支付主播报酬时采用公对私的方式直接转账,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有的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网红主播,会帮主播承担个人所得税,加重了平台的税务负担。而从另一方面来说,直播平台在支付主播报酬时采用公对私的方式直接转账,难以取得合法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

再者,直播平台拥有大额的资金流入,但主播在网络平台上申请提现,很难提供或者根本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平台,平台公司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造成平台的增值税税负较重。因此主播大量运用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这种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个人独资企业真实经营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仅是一个转账和开票的空壳,造成税款流失比较严重。通过研究税务机关关于“主播税案”的公告可以发现,主播们一般采取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

那么,这些行为具体该如何认定?偷逃税款一般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1.认定构成偷逃税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述关于偷逃税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偷逃税行为需要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偷逃税款的具体行为和税款流失的后果。

常见的偷逃税行为的具体方式有:制作虚假的帐簿、记账凭证;以真实帐簿、记账凭证为基础,通过涂改、挖补等方式,以假乱真;隐藏帐簿、记账凭证,使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在法定的保存期限内,未经相关部门允许,将正在使用或未满保存期限的帐簿、记账凭证销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

2.主播常见偷逃税行为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公布的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案件的处理情况显示: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

从上述税务部门公布的案件处理情况可以看出,黄薇涉及的偷逃税行为主要为隐匿个人收入和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与此相似,在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处罚的主播雪梨、林珊珊偷逃税案件中,该两名主播涉及的偷逃税行为同样也涉及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隐匿个人收入,就是将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少报或者隐瞒不报,从而达到少缴、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隐匿个人收入的方式不尽相同,比如通过账外经营、私户收取经营款、利用虚假合同(阴阳合同)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等。主播们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就是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存在业务的“事实”,将收入性质由“个人所得”中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所得”。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边际税率为45%,只要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税率就为45%。而“经营所得”的边际税率为35%,再结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享受的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后甚至实际所得税负只是收入的1%以下。但是,核定征收的使用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若存在上述情形,税务机关一般会通过核定的方式确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具体金额。某些主播滥用前述核定征收政策,仅为了实现开票、核定征收由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该企业中无工作人员、无实际经营业务、没有相应成本发生,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存在形式与实质严重背离的情形,该行为当然会被认定为虚构业务转变收入性质。因此,隐匿个人收入和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属于典型的偷逃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

关于偷逃税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纳税人偷逃税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缴纳罚款。此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偷逃税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滞纳金的标准及起算时点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此可知,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滞纳税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罚款数额的确定根据上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偷逃税行为的罚款数额区间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对偷税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比如当时薇娅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税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薇娅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薇娅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3.偷逃税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前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偷逃税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即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同时,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前述规定,纳税人存在偷逃税行为时,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为:

(1)偷逃税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五万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且未按照税务机关追缴通知的要求,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或者

(2)偷逃税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五万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且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当时薇娅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是“税收盲区”,不论流量大小,都需要依法纳税,否则将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网络主播等高收入群体要提高税法遵从度,在享受新兴业态红利的同时,更要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切实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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